
《沈陽市殯葬管理規定》業經2024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長:呂志成2024年12月25日沈陽市殯葬管理規定(2024年12月25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土地資源,提高全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殯葬管理堅持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基本殯葬公共服務體系,加大殯葬基礎設施建設、基本殯葬服務和殯葬管理工作經費保障力度。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發展改革、民族和宗教、公安、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活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轄區開展有關殯葬活動移風易俗的宣傳教育工作。殯葬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自身素質,引導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促進殯葬事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市民政、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工作,建立人口死亡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設和運營的資金投入。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采取捐建、捐助方式參與公益性公墓建設。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在公墓外散建的墳墓遷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修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設施。建設公墓應當選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下列地區不得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
第十條 新建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墓綠化覆蓋面積應當不低于墓園總面積的70%,并提供樹葬、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樣化的節地生態安葬方式。
第十一條 新建用于集中安葬骨灰的公墓每個墓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墓碑連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過地面1.2米。有特殊喪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土葬墓位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
第十二條 辦理遺體接運、存放、火化手續,應當提供醫療衛生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三條 遺體接運,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由殯儀館、殯儀服務站承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承辦。接運遺體的殯儀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并噴涂專用標志。
第十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死亡的人員,遺體應當在本市火化。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埋葬。自愿改革喪葬習俗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遺體,應當依法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在死亡24小時內火化。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遺體,必要時,應當進行衛生處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規定深埋。
第十五條 遺體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在殯儀館、骨灰堂、公墓內寄存或者安葬,不得將骨灰裝棺埋葬。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獎補機制,鼓勵采用海葬、樹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生態安葬方式。
第十六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戶外搭靈棚、設靈堂;
(二)在城市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樂;
(三)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焚燒冥紙、冥鈔和在出殯途中拋撒紙錢、紙花等;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場所以外作道場;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公墓運營單位應當提供高效便捷的祭掃服務,倡導文明、低碳、安全祭掃,推廣集體共祭、家庭追思、植樹獻花等祭掃方式。
第十八條 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和公益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并適時調整。經營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經營性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確定墓位價格后10日內,報所在地區、縣(市)民政部門備案,接受物價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不得哄抬墓位價格和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九條 市民政、民族和宗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惠民殯葬制度,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擴大惠民范圍。
第二十條 公益性公墓應當在墓區內設立免費區,并采取其他減免優惠措施,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公共財政予以保障。下列人員亡故后選擇在免費區安葬的,免除全部費用:
(一)見義勇為犧牲人員;
(二)遺體器官捐獻人員;
(三)城鄉特困人員;
(四)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員;
(五)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六)屬于優撫對象,但未享受國家喪葬費補貼的人員;
(七)無法查實身份、住所、工作單位和社會關系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有特殊喪葬習俗的少數民族,符合土葬優惠條件的,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一條 殯儀館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場所的管理,及時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和污染凈化處理裝置。公墓運營單位應當在服務區顯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設立憑證和公墓性質、墓地使用年限、收費標準和依據及減免措施、服務地域、服務項目、辦事流程、服務規范、投訴方式等。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城市發展和殯葬改革的原則,依法規劃殯儀用品經營區域。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殯葬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根據2012年6月25日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修改的《沈陽市殯葬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沈陽市殯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業經2024年12月22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改《規定》的必要性
殯葬活動是事關精神文明建設、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2001年8月,我市制定出臺了《規定》,并于2012年6月進行了一次修正。
隨著殯葬改革不斷深化,我市的殯葬管理和服務水平顯著提高,文明、惠民、人文、綠色、法治殯葬建設受到社會普遍贊揚和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是,殯葬活動和管理方面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散埋亂葬、重殮厚葬等喪葬陋習和不文明殯葬現象仍然存在,管理不規范、服務不周到、資源浪費等問題不僅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規定》已經不能不適應國家、省對殯葬改革的最新要求,也無法滿足人民群眾對殯葬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亟需修改完善。
二、修改《規定》的主要依據和結構
修改《規定》的主要依據和參照是《殯葬管理條例》《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遼寧省公墓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同時借鑒了廣州、長沙、大連等地的立法經驗。
《規定》共二十五條,包括立法目的、政府職責、社會參與、公墓建設、殯葬服務、惠民政策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三、《規定》修改后的主要特點
一是責任更加明確。進一步明確了市、區兩級政府的工作職責,加強對殯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基本殯葬公共服務體系,加大殯葬基礎設施建設、基本殯葬服務和殯葬管理工作經費保障力度。
二是程序更加規范。明確了基本殯葬服務和公墓墓位的定價機制,重點強調了遺體接運、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和公益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經營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實行市場調節,辦理遺體接運、存放手續時,要求出具死亡證明等內容。
三是內容更加全面。明確了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庫的工作內容,由市民政、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工作,建立人口死亡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全流程、全鏈條加強死亡信息管理,為相關業務部門和領導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四是要求更加細致。明確了修建公墓、建造墳墓的用地標準,細化了新建公墓的綠化率、墓位面積等要求,源頭治理違規建墓等殯葬領域突出問題。
五是條款更加嚴謹。刪除了11條無法律、法規依據以及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的條款。
四、《規定》實施后的預期效果
進一步規范殯葬管理行為,提高殯葬服務水平;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殯葬事業的健康發展,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文件解讀單位:沈陽市民政局
文件解讀人:孫利濤
解讀人聯系電話:024-23468965

